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10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望牛墩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简阳市玉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8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从东莞市望牛墩镇聚龙百鲜火锅城出发,后行驶到东莞市望牛墩镇龙泉路望牛墩中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