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潭县流水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上流路交叉路口时,追尾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周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郑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及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6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江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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