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京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个月到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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