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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3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双一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已经赔偿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郑某乙的证言;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06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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