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被行政拘留八日。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1时左右,在孟津县**镇建材市场郑某某报警被打,孟津县**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郑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处警要求,驾驶轿车自行离开现场前往**派出所,民警赶回派出所询问情况时发现郑某某系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遂通知孟津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前往处置,处置过程中因郑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遂通知孟津县第二人民医院前来对郑某某进行血液提取,后将郑某某血液提取样品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所送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道路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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