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3********,朝鲜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路**轩**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时5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4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威斯顿酒店行驶至南开区凌宾路**园**楼楼下的马路边,将车停在该地点后在车中睡觉。同日4时7分许,因该车溜车与被害人程某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他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仍在该车中睡觉的被告人郑某某唤醒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09.8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体育中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4mg/100ml。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程某某和受损人力三轮车的所有人天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补充侦查材料五页,《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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