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2016年7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御景湾路段时,与连某某驾驶转弯的闽H*****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依法对郑某某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遂将郑某某带至建阳第一医院抽血送检。
2020年12月7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同日,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郑某某付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次日,事故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郑某某一次性赔偿连友才人民币3800元,取得谅解。2020年12月25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郑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连友才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群积极明赔偿并取得当事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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