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5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路**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晚上,郑某某、苟某某、李某某在**镇**路“**豆花店”吃晚饭,期间,三人点了半斤散装白酒平分喝,21时50分许,郑某某在“***养生馆”罗某某处借到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持准驾车型B2E型驾驶证,驾驶该车搭乘苟**从**镇**酒店出发,行驶到**路原交通局前时,交警对其例行检查,在对郑某某检查过程中,发现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郑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lOOml,随后交警带郑某某到剑阁县医院(普安院区)抽取静脉血液。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

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16mg/lOOml。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天文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以上,3000.00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明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剑阁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