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市**镇**村**号。2012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28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03mg/100ml)驾驶粤S8M****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清溪镇三中锦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粤AP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某赔偿刘某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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