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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肥西县**镇**街道。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7时3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闵行区**路****弄**苑内沿着小区道路行驶至南门处时,追尾许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桂******”的小型轿车,构成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mg/ml。经评估,牌号为“桂******”的小型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4756元;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物损价值人民币5551元。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许某某人民币505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签具的《赔偿协议》及《收据》证实,其驾驶车辆被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后郑某某赔偿其人民币5051元的事实。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当日中午与被告人郑某某共同饮酒的事实;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路**弄**苑小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与停放的事实。

3、民警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事件单》、《案发简要经过》、《查获经过》及查获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mg/ml。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有驾驶资格及车辆的行驶资格。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许某某的车辆物损价值为人民币4756元;郑某某的车辆物损价值为人民币5551元。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8、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车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应当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121****)。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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