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江县大河镇文昌路向大河镇郑家沟村方向行驶,同日22时许,行至大河镇新街342号处时,撞上李某某停放在道路左侧的川Y*****号中型普通客车,造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3mg/100ml。 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郑某某赔偿了李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对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如龙
检察官助理:赵文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住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