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九江大道翘南村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53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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