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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组, 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的租房中独自喝了半斤多白酒,当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黑B****0号小型客车沿着从共和镇到哈什哈村的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共和东屯桥下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梅里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7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车辆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案件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年3月31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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