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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黑B****H号白色尼桑轩逸小型轿车,沿查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巨宝镇卡点附近时,被甘南县巨宝镇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郑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收据、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被告人郑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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