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汉族,高中文化,顺昌县**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开心园酒楼往顺昌县水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定铭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卷一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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