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20时13分许,张某某驾驶粤FPZ****小型普通客车,沿韶关市浈某某北江路**餐厅旁边巷子由东往西驶入北江路时,与南往北方向由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损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郑某某静脉血样进行抽取并送从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
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8.94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执法记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文生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韶关市浈某某**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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