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4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皖K1****小型轿车途径长兴县龙山街道画溪大道与党校路交叉口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7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测试酒精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
检察官助理:金立萍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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