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渝DQ****小轿车,搭载杨某某、李某某从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项目部附近出发,行驶至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首创光和城小区车库入口处撞上门禁道闸,造成车辆及道闸受损无人员伤亡的单车事故。随后,乘客杨某某(另案处理)又驾驶该车准备倒出车库入口时,因操作不当,撞伤被告人郑某某和另一乘客李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受伤昏迷,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医院对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36mg/100ml、125mg/100ml。同日3时10分,民警陪同郑某某由医院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郑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投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泓源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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