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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布某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布某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黎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布某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现住**自治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楼蒋某家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月19日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贵G******号中型营运客车(核载19人)搭载乘客16人从**客车站出发往**方向行驶,行经**大道、**国道***加油站等路段时停车搭载乘客21人后继续往**方向行驶,18时8分许行驶至**国道***处时被**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清点,贵G******号客车上共有38人(含1名驾驶员、1名售票员)。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及运营客车相关资料、贵G******号客车无视频监控的情况说明、贵G******号客车周围及车上人员情况照片;2.证人证言:余某、陈某、岑某、卢某、潘某、周某甲、杜某、朱某、王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周某乙、吕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民警提供执法记录仪及手机视频、**路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某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丹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位于**自治县关索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散卷壹册。

3.光碟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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