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身份证号4110231971********,户籍地为河南省建安区**镇**村**组,现住户籍地。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被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值班律师:李刃,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二轮摩托车,沿许禹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灵井镇禹亳铁路桥西20米处时,与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郑某某、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0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建清
2020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的名单;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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