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M97W67的黑色中华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路与中心街交叉口东2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正【2019】(醇)鉴字第201908143号鉴定意见,案发时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园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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