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址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51分许, 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蒙G*****号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保康二中门前公路上时,与由南向北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某与乘坐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全部责任。
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信息证明、酒精吹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赔偿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梅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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