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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福鼎市**镇**路**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56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前岐镇**水库往福鼎市山前街道**小区方向行驶,行至山前街道**路**号门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号二轮摩托车照片;

2.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廖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7.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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