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号,户籍在福安市**乡**村**街**路**号。2010年4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区万利广场沿新华路往福隆宾馆方向行驶,行经后垅十字交叉路口,与对向由薛某某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郑某某和薛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事故发生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郑某某抽血过程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3650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34页,检察卷壹册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