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沙县**乡**村**号,住沙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时1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在沙县**小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摔倒造成单方事故。民警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后沙县总医院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后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郑某某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7.39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有人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行驶证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霞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住址:福建省沙县**路**号,联系电话:173********)。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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