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架号为100****的无牌银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春县**镇**社区**号家里出发,途经卧龙村村道、北环路、大鹏路、环城路,行驶至永春县交通桥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9月7日17时32分,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35mg/100ml。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燕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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