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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FCE***小型轿车,途经武平县城区****市场入口路段时碰撞路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警后现场将被告人郑某某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4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护栏损坏修复函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5月21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郑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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