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客车从大田县大建行附近出发,沿均溪镇宝山路往下桥方向行驶,途经宝山路林业局门口路段时被大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郑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后民警依法委托大田县总医院对郑某某进行抽血并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64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基本人员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起增
检察官助理陈杨俊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_2.随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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