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枫亭镇枫城新都广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36mg/l00ml血。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乙醇含量131.36mg/l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至二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20年1月16日
附:(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