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郑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身份证号6201231990********,无业,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小康营乡**村**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0月2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2 月22 日23 时21 分许,被告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F**** 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八冶小区出发行驶至"东湖宾馆"十字附近时被东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4.4mg/100ml遂将其带往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抽取血样三份,经聘请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17.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血液检测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7.1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在二千元以下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书记员:赵佳媛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于住所地候审。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