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3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21时56分,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粤G5****两轮摩托车沿**路从**村往**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0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斯
检察官助理 王杨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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