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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临时车牌为湘LL****(正式车牌为湘LJ****)的小型轿车,从桂阳县城“城南加油站”往蔡伦井方向行驶,途经蔡伦南路与宝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撞到正在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96.95mg/100ml。

当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湘LJ****小轿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视频截图、健康检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可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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