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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黄陂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21时11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鄂A****8号红色昊锐牌小型汽车,沿本区汉口北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汉口北大道滠水河大桥东桥头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郑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mg/100ml。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材料、查获及检测照片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及抽血视频;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园**号,联系电话1806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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