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户籍所在地南漳县**镇**巷**号,住南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南漳县城关镇**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南漳县彰诚司法鉴定所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13.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查获及抽血照片;5.视听资料:查获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斌
检察官助理:徐京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湖北省南漳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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