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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26分,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县徐吕村西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的血样中酒精检测含量为8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  李晓丽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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