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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8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居**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朋友在宝安区**街道**路****饭店饮酒,次日0时44分许,郑某某驾驶粤BE****号牌机动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路口时,将车停于红绿灯路口中间睡觉。群众报警后,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4.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阻力

                               2020年122

                                   

附件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90294****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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