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9********,大专文化,中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苏AC****牌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珍珠雅苑小区附近,撞到停在路边的苏A0****牌号小型客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明志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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