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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郑道全郑某某,男,1974年4月17日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417437551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立石镇普照村1组22号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道全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5时22分,被告人郑道全郑某某酒后驾驶川EEB839川******号小型面包车在龙马潭区关口检测站门口路段龙马潭区**路段,追尾韦章炳驾驶的川EAY178川******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郑道全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后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检验,郑道全郑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8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道全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道全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虹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830069391828300****;

2.全案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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