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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公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镇**村**号,现住蒋集镇郑龙村龙泉**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泰安市龙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潭南路与正阳门大街路口时,与沿该路顺行在前等待信号灯的鲁******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追尾相撞,并导致鲁******小型轿车与沿该路顺行在前等待信号灯的鲁******(临)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某某)追尾相撞,造成三车追尾相撞、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7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东

张静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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