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现住泉州市丰某某**街道**路**大厦**室。曾因赌博于2009年11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江滨北路大富豪娱乐会所饮酒后,驾驶闽C****别克小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田安路、泉秀路、温陵路、涂门街行至市区泉州酒店睡觉。同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C****别克小车从泉州酒店出发,到市区兴贤路吉祥饭店吃饭。同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再次驾驶闽C****别克小车,沿兴贤路、顺济新桥、江滨北路、坪山高架行至坪山路与津淮街路口处,在等待红绿灯时睡着,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1.43mg/100ml。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  斌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居住处候审,联系电话**********。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