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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2********,汉族,初中,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10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豫U6****号牌轿车沿荆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明羊肉汤北5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豫UU****号牌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双方方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张  伟

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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