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14日00时35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孟津县**镇**坡北侧,追尾撞住同向前方沈某某驾驶的未定期检验的豫******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郑某某将豫******号小型轿车驶离现场,后郑某某返回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90.5mg/100ml。经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沈某某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法定从重情节;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