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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47********,汉族,小学辍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汽油三轮摩托车,沿兰考县爪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引黄桥南侧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在现场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重大嫌疑,遂将被告人郑某某控制至兰考县阳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送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89.13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被控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另查明案发后当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车辆照片、测试照片、事故调解书;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郑某某的血醇含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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