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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黄骅市**街**小区**排**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9时54分,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捷友谊路与利民路交叉口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街**小区**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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