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城**号楼**单元**室,群众,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G****小型汽车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前进街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192.1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晶
检察官助理 :师雅娴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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