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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街**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友谊大街北300米路西倒车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勘验现场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带郑某某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5月28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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