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道**工房**楼**门**号。因阻碍执法,2018年11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T3***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古冶区京华道京华嘉苑小区门口时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京华派出所出警后发现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向古冶区交警四大队报警。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3.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丽坤
检察官助理:宋丽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单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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