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冀******灰色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任丘市大石路大李庄桥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筱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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