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号**幢**梯**。2001年5月10日因抢劫罪被达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21年1月14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行政罚款1200元,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濠江区**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郑某某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郑某某驾驶的涉案无悬挂号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1辆(附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郑某某的陈述、供述和辩解;
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5.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图等;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检察官助理:洪荣财
2021年1月19日
附:1.卷宗2册;
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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