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花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晋某区**路**小区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郑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0.43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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